智力健全與投票權利
依據法律,只有州法院有權宣布某人智力不健全,且因此不能行使投票權利。這些裁決由高等法院法官按個案方式裁定。我們無權假定凡由於智力原因需要監護的人就沒有資格參加投票。
需要監護的人是否可以登記投票?
受到監護的人是否可以投票取決於何時對其強行監護,以及監護是完全監護還是部份監護。
如果強行監護於2005年7月24日之前實施,而且是完全監護,則此人無權參加投票,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與此相反的具體說明。如果強行監護在2005年7月24日之前實施,而且是部份監護,則此人保留其投票權,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與此相反的具體說明。如果強行監護在2005年7月24日或之後實施,則無論其為完全監護還是部份監護,一律保留其投票權,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與此相反的具體說明。
進行選民登記有無最低的智力健全要求?
登記選民必須年滿18週或以上。並沒有測試來鑒定智力是否健全。
您能否給我一些這方面的背景資訊?
華盛頓州憲法(第六條,第3節)規定「凡司法部門宣布智力不健全者」即失去其行使投票權的資格。
州法律(RCW 11.88.010)就監護對投票權有何影響作出了規定。如上所解釋,此項法律在2005年有所修改。
是什麼使一個人被置於監護之下?
監護有可能是由於一個人的智力日益減退不得已而採取的措施。智力減退的原因包括發育遲緩、精神疾患、外傷、或者衰老。此項過程完全不是自動採取的;它往往是一位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要求法院採取行動的結果。監護可以是完全監護或者部份監護。部份監護又叫有限監護。
決定一個人有否資格參加投票是每個人自己或者其監護人的責任。您至少必須年滿18週歲,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且具有您全部公民權方能參加投票。法定監護人不能代表智力減退的人進行投票。
無投票資格者參與投票或者進行選民登記的懲罰都有哪些?
此類犯罪屬於C類重罪,最多可判處5年監禁,或者最高處以10,000美元罰款,或者監禁另加罰款。
如果我知道某人無資格參加投票,但已登記參加投票,我該怎麼辦?
您可以向這位選民或者他或她的監護人提出建議,令其與郡審計官聯絡,撤銷其選民登記。如果該選民或者其監護人不願自行處理這件事情,您可以向郡審計官提出對此人的選民登記的異議,或者向郡檢察官提供此人不符投票資格要求的證據,由檢察官對此人的選民登記提出異議。
其它鏈接
可從 華盛頓州法律求助獲取有關監護方面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