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居民身份和投票權利方面的常見問題


要符合在華盛頓州登記參加投票的資格,您必須是華盛頓州居民。「居民身份」在各種法律場合使用時,其含義各不相同。例如,與州立大學學費相關的居民身份由州立高等教育機構法規加以定義。與領取失業救濟福利或者經濟困難補助相關的居民身份由相關法規加以定義。同樣,與投票規定相關的居民身份由州憲法和與選舉相關的法律與條例加以定義。

華盛頓州憲法對選民資格作了以下的敘述﹕「凡年滿18歲或者以上,是美國公民,且在選舉日前在其打算參加投票的州、郡和選區居住30天以上者……」(第六條,第1節)。RCW 29.01.140就登記與投票而言所規定的居住地址是﹕一個人實際居住並擬保持較長時間居住的地址。

就選民登記和投票而言,居住地址的含義是什麼?

運用於選民登記時,居住地址通常指您實際作為自己的家而保持,並在其中度過大部份時光的地點。一旦居住地址確定後,它繼續存在到新居住地址確定時為止。您不可以有一個以上的居住地址。

我如何變更我的居住地址?

您必須實際上離開原有的居住地址,且有意在另一個地點建立新居住地址。以投票資格而言,您並不僅僅因為不再居住於所登記的實際地點而失去您的居住地址。

例如,您已離開居住地址到新地點開始工作,但仍打算回到原有居住地址,您將不失去居民身份。但如果您選擇將新地點作為您的居住地址,則就失去了原有的居住地址,必須更改您的選民登記。在一個具體地點居住的意圖永久性居住或者未確定期間的居住是就投票目的而言確定您的居住地址的重要因素。您就您的意圖所作的聲明或者證詞必須以您的行為以及與所聲稱的具體居住地址相關的實際情況加以佐證。

如果我在軍隊之中,是學生或者在州外或國外旅行,應該怎麼辦呢?

如果您在軍隊之中,是學生或者在州外或國外旅行,以上規則同樣適用。

瞭解您是否有登記與投票資格是您的責任。除了滿足上述居民身份要求外,您至少必須年滿18週歲,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且具備完整的公民權,才有資格參加投票。

即便不再居住在這裡,人們卻仍用我的地址進行他們的選民登記,這樣做合法嗎?

是的。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他們唯一可以用於選民登記的地址。例如,一個駐扎在海外或者外州的軍人,或者一個原先居住於您的地址、目前在國外上學的學生,都可以用該地址進行選民登記與投票。

如果我不具備投票資格,卻參加了投票或者選民登記,將受到何種懲處?

此類犯罪行為屬於C類重罪,可處以最多五年監禁和/或最多10,000美元罰金。

如果我知道某人並無投票資格,卻仍進行選民登記,應該怎麼辦呢?

建議此人立即與其所在 郡選舉辦公室 聯絡,撤銷其選民登記。如果此人不願接受此項責任,您可以自己與郡審計官聯絡。您也可以向郡檢察官提供此人不符合投票資格要求的證據。

如果我懷疑某人無資格成為登記選民,應該如何舉報呢?

填寫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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