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與投票權利
因重罪褫奪投票權
您若因重罪而被州法院或者聯邦法院判刑,即被褫奪投票權。唯一的例外情況是您被判刑的地點在緬因州或者佛蒙特州。在華盛頓州,如果您是在青少年法院被判刑,或者是因為輕罪而判刑,則並不被褫奪投票權。
要想取得選民登記的資格並且參與投票,您至少必須年滿18週歲,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並且目前並未因重罪判刑或者智力不健全而被褫奪投票權。如果您不合乎投票資格要求,而仍進行選民登記,則屬C類重罪,得判處最高五年徒刑及一萬元美金罰款。
重新恢復投票權
本州法律規定州務卿須檢核登記選民名單以識別那些尚未恢復投選權利的重罪罪犯。州務卿最近利用懲教部提供的資料,進行了一次初步檢查。信函已寄給每位在此檢查中被識別的選民,解釋﹕
- 一經重罪定罪,即喪失選舉權,直至恢復該權利;
- 該信函收件人由於重罪定罪而可能無投票資格;及
- 該名人士的選民身份在30日內將會被取消,除非他/她與其郡政府選舉部聯絡,提出反對及質疑該決斷。
隨函亦提供一張傳單,說明重罪罪犯的選舉權。如果有身份、重罪罪犯狀況或權利恢復方面的錯誤,我們鼓勵收到該函的選民與其本郡選舉局聯絡。如欲了解有關聽證會的詳情,請點擊點擊此處。
有關恢復投選權利的規限及條件現正在一宗稱為Madison v. State 的未決訴訟案爭辯中。下文對該訴訟案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有關重罪罪犯投選的訴訟
Madison v. State
在2006年3月27日,景郡高等法院在一宗稱為Madison v. State的案件,發表一項備忘錄意見,其結論是重罪罪犯如無法支付其法定的財債務,但已完成其他刑罰條件,則應有資格投選。3月27日備忘決議 (March 27 Memorandum Decision)。這一裁決修改了本州要求重罪罪犯須完成所有刑罰規定,包括財債務,方可恢復其投選權利的法例。9.94A.637。
在2006年4月21日,景郡高等法院頒發最後庭令。最後庭令指明﹕
華盛頓州有關在判決後,取消重罪罪犯投選權利的法例對以下罪犯無效: 除沒有支付財債務外,已完成其刑罰條件,及因其財務狀況無法支付其法定財債務。
4月21日高等法院庭令(April 21 Superior Court Order.)。
考慮到該裁決影響廣遠,以及執行上的困難,州政府立即提交上訴通知,要求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直接重審。4月21日上訴通知(April 21 Notice of Appeal)。在2006年5月4日,州政府要求延緩執行的提議4月21日州緩執行動議(April 21 Motion for Stay)不獲批準 。委員裁決。(Commissioner’s Ruling). 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將在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聽取有關本案上訴的口頭爭議。
如果我因1984年7月1日 之後 所犯罪行被華盛頓州法院判刑,應該怎樣重新恢復我的投票權?
如果您在監獄局(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的管轄或者監督之下已經完成您所被判處的全部刑罰要求,包括付清所有罰款、賠償與償還要求、以及其它費用,監獄局將通知審理法院所判處的刑期已全部服刑完畢。審理法院將隨即簽署刑滿釋放證書(Certificate of Discharge),此項證書將恢復您的投票權,使您有資格進行選民登記。您擔任陪審員、簽署動議案、和參與競選的權利也同時得到恢復。此項證書並不恢復您擁有槍枝的權利,亦並不從您的犯罪記錄或者就業背景審查中清除您的犯罪判刑記錄。一份刑滿釋放證書應寄往您的最後已知地址。
在2003年之前,監獄局負責徵收罰金、賠償金以及其它費用。如果在這些費用繳納之前,監獄局已經解除了對您的監督,則除經過專門赦免外,無法恢復您的投票權。在2003年,立法部門修改了法律,規定監獄局可以解除監督,並把徵收罰金、賠償金和其它費用的責任轉交給判刑所在郡的書記官辦公室。
現在,如果您在勞教部門解除對您的監督之後完成了繳納罰金、賠償金和其它費用的話,法院書記官將啟動頒發刑滿釋放證書過程,其中一份證書將寄往您的最後已知地址。
如果我已完成所有刑罰要求,監獄局已經解除了對我的監督,但我的法院卷宗中並無刑滿釋放證書怎麼辦?
如果您已付清您的罰款、賠償金和其它費用,且監獄局已經解除對您的監督,而高等法院仍未頒發刑滿釋放證書,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頒發該項證書。如欲獲取申請所用表格或者進一步瞭解申請過程的其它情況,請訪問華盛頓州法院系統網站,網址是﹕http://www.courts.wa.gov/forms/?fa=forms.contribute&formID=43.
如果我仍在接受社區監督,但我的犯罪性質並非暴力犯罪或者性犯罪,我應該怎麼辦?
如果您已經服滿社區監督期限的一半以上,而且完成了判決所規定的所有其它要求,您可以向審理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頒發刑滿釋放證書。法院會考慮您的申請,但並不一定給您頒發刑滿釋放證書。
如果我因1984年7月1日之前 所犯罪行被華盛頓州法院判刑,應該如何恢復我的投票權?
如果您已完成對您判決的全部要求,可以向無確定刑期審議委員會(Intermediate Sentencing Review Board)提出申請,請求恢復您的投票權。要瞭解向無確定刑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更多情況,可訪問委員會的網頁,網址是﹕ http://www.srb.wa.gov/restorevotingrights.html 或者給委員會打電話,電話號碼是﹕(360)493-9266。
如果我被判處的是緩刑,而不是在獄中服刑,該怎麼辦?
如果您已經完成緩刑判決的全部要求,可向判決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獲取刑滿釋放證書。您應該首先查閱一下法院的案件卷宗,因為法院可能已經頒發了一份刑滿釋放證書,存放於法院案件卷宗中備查,雖然您並未接到此份證書的副本。
如果我是在聯邦法院被判刑應該怎樣恢復我的投票權?
華盛頓州寬大與赦免委員會(Washington State Clemency and Pardons Board)具有為在聯邦法院因重罪被判刑者恢復公民權的權力。關於向寬大與赦免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更詳細情況,請撥打以下電話號碼﹕(360)902-4111。
如果我曾因重罪在另一個州判刑,應該如何恢復我的投票權?
關於因犯重罪而被褫奪投票權,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在緬因州和佛蒙特州,您並不失去您的投票權。在其它各州,因重罪而被判刑者被褫奪一段時間的投票權。請和判刑所在州的州選舉辦公室聯絡,瞭解應該如何恢復投票權。例如,有些州中,監禁服刑期一結束就恢復犯人的投票權。如果您在判刑所在州有權參加投票的話,您在華盛頓州也有權參加投票。
如果您判刑所在州的法律並未恢復您的投票權的話,您可以向華盛頓州寬大與赦免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委員會發出赦免令,恢復您的投票權。 關於向寬大與赦免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更詳細情況,請撥打以下電話號碼﹕(360)902-4111。
赦免
如果您被州長或者總統赦免的話,該項赦免即恢復您的投票權。
AC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