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及投票

重罪與投票權利 

  重罪定罪

喪失選舉權:

如果您曾因重罪被定罪,您即喪失選舉權,直至該權利恢復。

您不會因為輕罪定罪或青少年法庭定罪而喪失選舉權。

恢復選舉權:

  • 如果您在華盛頓州高等法院被定罪,祇要您並未由於該重罪,而身在監獄中或由華盛頓州感化部(DOC)實行社區監護,您的選舉權即可獲得恢復。如果您對自己是否由華盛頓州感化部實行社區監護有疑問,請致電 1-800-430-9674
         
  • 如果您在另一州或聯邦法院被定罪,祇要您未因該重罪而被監禁,您的選舉權即可獲得恢復。

一旦您的選舉權獲得恢復,您必須登記投票,方可獲得選票。點按此處登記投票。

維持選舉權:

    • 不要再犯另一重罪。
    • 如果您由於自己的重罪定罪尚欠罰款、賠償或其他法院費用,並在12個月期間未能作出三筆付款,有關方面可能會在法院提出聲請,要求量刑法院取消您的投票權。 如果量刑法院確定您蓄意不付款,則其可取消您的投票權 一旦您作出付款的真誠努力,量刑法院也可恢復您的投票權。

篩檢選民登記名冊,確定不合格的重罪犯:

華盛頓州感化部及本州法院系統向州務卿辦公室提供無資格選舉的重罪犯名單。州務卿每年三次利用該資訊,篩檢登記選民名單,確定不合格的重罪犯。

如果您已登記選舉,但由於您的選舉權尚未恢復而無資格,有關方面將致函給您,說明您的登記將在30日以內取消。該函提供資訊,說明如何通過與您的本郡選舉局聯絡。針對即將發生的取消提出爭議。如果您不對取消提出爭議,您的選民登記將在30日之後被自動取消。 

一旦您的選舉權獲得恢復,您即可登記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