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權利與義務

「華盛頓州政策鼓勵每一位合格人士進行選民登記並參加所有的選舉,並通過提供過程的平等參與以及防止歧視與舞弊現象保護選舉過程的健全性。」 (華盛頓州法典修正版29A.04.205)


舞弊

人人有責防止選民登記中的舞弊行為,以保護選舉過程的健全性。
  • 人人有責防止選民登記中的舞弊,以保護選舉過程的健全性。在選民資格方面您不得有任何欺騙隱瞞行為。
  • 您必須確信您在登記表上填寫的資訊無任何不實之處。
  • 您不得在兩個或更多的郡或州進行登記。
  • 您不得為登記投票收受報酬,也不得以提出支付報酬形式動員他人登記投票。
歧視

歧視可以表現為種種形式。這些行為可能屬於歧視行為﹕
  • 動員選民登記的人員拒絕向您提供選民登記表。
  • 向您詢問關於種族、信仰、宗教、膚色、原有國籍、性別、殘障情況、或者政黨歸屬方面咄咄逼人的問題。
  • 就您的選民登記而言,為您進行登記的人員沒有履行法律所要求的全部職責。
  • 負責為您登記的人員未按規定的截止日期為您遞交申請表。
如果您目擊任何歧視現象,或者是歧視的受害者,您可以填寫並遞交一份 「選民投訴表(Voter Concern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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